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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威尼斯欢乐娱人城CN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服务的理货机构。本公司的理货宗旨是: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委托方的正当权益。 
第二条 本公司统一经营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中国港口的理货业务:
1.船舶装卸件货、集装箱以及船方负责集装箱内货物的装拆箱,应由本公司代表船方办理理货业务。 
2.船方可委托本公司办理其他理货业务。 
3.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可委托本公司办理各项理货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经营国外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在各地的理货业务和集装箱在各地的装拆箱理货业务。 

 二、主要业务 

第四条 属于应由本公司代表船方办理的理货业务:
1.按舱单(进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和货物上标明的主标志(即合同号或几何图形、符号,下同),理清货物数字,分清货物残损。 
2.理清集装箱数字,分清集装箱残损。 
3.集装箱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
4.绘制货物积载图和集装积载图,制作货物分舱单。 
5.分清混装货物的主标志。 
6.依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有关理货单证。
第五条 属于委托的理货业务: 
1.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可委托办理第四条各项理货业务。 
2.散装货物装卸船的单证、手续业务:提供货物装卸进度;分清货物残损;办理交接、签证手续;绘制货物积载图。 
3.集装箱在各地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制作装箱单等。 
4.货物的甩样、分规格、挑小号。
5.随船理货。
6.出国理货。
7.对空运货物理货。 
8.其他有关业务。 

三、与船方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 在船舶装卸前,船舶代理人应将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积载图、舱单,出口货物或集装箱的配载图、配载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资料,提供港口分公司。
第七条 本公司对每艘作业船舶派出理货组长,负责全船的理货业务;对每个作业舱口派出理货员,负责各舱的理货业务。对装卸散装货物的船舶,根据理货工作需要,派出理货员。
理货员的理货岗位在舱内、甲板或船边。
第八条 在船舶装卸前,船方应向理货组长介绍进口货物的装舱隔票和航行途中情况,出口货物的卸货港顺序和装舱隔票要求,以及装卸货注意事项。 
第九条 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理货员填制计数单或理箱单;理货组长填制日报单。
在装拆箱过程中,理货人员填制装/拆箱理货单。 
第十条 在船舶卸货过程中,如发现船上货物或集装箱有异状、残损、铅封断失、融化、冻结、凝固、粘连以及装舱混乱、隔票不清等情况时,理货人员通知船方验看确认,编制现场记录,提请船方签字。
经船方签认铅封断失的集装箱,理货员重新施加铅封。 
如卸货当时无法分清混装货物的标志时,理货员可计总件数,卸后分标志,向船公司提供分标志单。 
第十一条 在船舶装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或集装箱有异状、残损、铅封断失等残损情况时,理货人员如实批注在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 
第十二条 当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理货数字比舱单数字溢出或短少以及集装箱原残时,理货组长编制货物溢短单或集装箱溢短/残损单;对货物原残,编制货物残损单,提请船方签字。
当出口货物的理货数字比装货单数字溢出或短少以及残损时,理货人员如实在装货单上加批注。
如船方对理货数字有异议时,可在理货单证上批注复查等字样,但不能拒绝签字。本公司负责进行复查核实,并向船公司出具复查单。
第十三条 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理货组长编制待时记录,提请船方签字。 
第十四条 当同一票货物在我国两港分卸时,第一卸货港分公司应根据理货数字编制分港卸货单,提请船方签字后,由船方带交第二卸货港分公司一份。第二卸货港分公司根据两港理货数字与舱单数字,编制货物溢短单。 
两港分卸的原残货物,由两港分别编制货物残损单。 
第十五条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或集装箱在舱内翻舱或出舱翻舱时,理货人员编制现场记录,提请船方签字。 
第十六条 理货组长根据货物实际装舱部位,编制货物分舱单,绘制货物积载图,提请船方签字。 
第十七条 在全船理货结束时,理货组长编制理货证明书,提请船方签字。
本公司凭理货证明书和其他船方签证,向船舶代理人结算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经船方签字的理货单证,提供船方各一份;货物积载图和货物分舱单,提供船方各四份。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集装箱溢短/残损单、理货证明书,通过船舶代理人提供船公司各一份。
第十九条 在船方签认理货单证后,如发现理货数字差错、错装、错卸、漏装、单证处理错误等情况时,本公司通过船舶代理人向船方进行更正,或向船公司发出更正单。
第二十条 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或卸船进船方签认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原残时,本公司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对卸船时铅封完好,启封前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残损时,本公司不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如装箱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残损时,本公司如实在装货单上加批注。 

四、与其他委托方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一条 如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委托办理货物装卸船的理货业务时,本公司的理货作法和要求,与代表船方理货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在船舶卸货过程中,如收货人委托进行货物甩样、分规格、挑小号时,本公司按作业舱口派理货员。 
第二十三条 如收发货人委托一各地办理集装箱装拆箱的理货业务时,应提前通知本公司,并提供有关单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如船方委托派员随船到国外港口理货时,应与港口分公司签订理货合同。 
第二十五条 如船公司或国内外各单位聘请理货人员出国办理理货业务时,应与总公司签订理货合同。 
第二十六条 如航空公司、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委托办理空运货物的理货业务时,应提前通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签订理货合同。 

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委托本公司随船理货的船舶,以及同一航次的装卸两港均委托本公司理货的船舶,如由于两次理货数字不一致而造成船方对短少货物经济赔偿时,由本公司承担船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按货物的到岸价格赔偿,赔偿币别与委托方支付理货费币别相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提出索赔和诉讼的时效为理货结束之日起一年内。 

六、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与委托方之间的业务纠纷,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理货费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费收规则》另订。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航行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比照本章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 载驳船的理货业务,比照集装箱船的理货业务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授权本公司对本章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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